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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的三个境界:信、达、雅

王旭光 麦读 2022-03-23
作者=王旭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来源=2014年「如何当好一名法官」主题演讲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回到母校,心情非常高兴。王利明老师和韩大元老师听说我来北京,就让我过来和大家进行交流,而且王老师给我出了一个命题,“如何做好一名法官”。王老师给我的命题看似简单,但并不是一个非常好回答的问题,尤其是做法官时间越长越是有这种感觉。


清末严复先生曾经为翻译界制定了一个所谓的最高标准,即“信、达、雅”。我仔细学习了“信、达、雅”的含义之后,觉得非常契合我今天的命题。我就想从“信、达、雅”这三个字出发和大家做一个交流,谈一谈从事法院工作29年的我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的看法和认识,供同学们参考。当然,参考的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同学义无反顾地加入到我们的行列,和我们共同从事司法事业。

 

一、信


严复先生在要求翻译达到“信”的高度时强调, “信”,就是要忠实,忠实于原文,忠实于原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觉得,把“信”这个字运用到法官的身上,并且作为第一要义,应该说也是非常贴切的。作为一个法官,从“信”的角度,应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法治

 

第一层含义是要信仰法治,对法治要有一种自己的期许、感悟、追求。我们学法律,对法治的含义应该都是非常熟悉的。但是,从实务操作的来讲,法治不是一个抽象的含义,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具体的。对我们法官来讲,它遍布在每一个具体个案当中。实际上,对我们每个人来讲,它遍布在我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当中。所以说,我很是欣赏徐显明老师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他现在是中央政法委综治办常务副主任,他说法治应当是我们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我觉得这句话很好地揭示了法治的内涵,也就是说,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而应当是我们国人秉承法律的规则,自觉地信这个规则,守这个规则,同时自觉地运用这个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彼此之间的一些矛盾和纠纷。

 

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工具,法治当然还蕴含着,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一种纠纷化解的公力救济机制。当公民、法人包括社会组织,他不能够自己去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就需要我们国家通过公力救济,尤其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帮助他们化解纠纷,实现法治应有之意。所以说,从法治这个角度来讲,对于一个法官的要求是非常具体的。要想做好一名法官,他头脑里应该有法治的一种信仰,应该有这样一种理念、思路和方法。所以说,我认为“信”的第一层含义,应该是对法治的一种信,叫信法治。

 

(二)信职业

 

第二层含义是职业信仰,简称为“信职业”,即对我们自己的职业要有一个法治意义上的准确把握。法官这个职业是干什么的? 我个人理解,法官这个职业实际上是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工作。也就是说,法官的行为实际上是国家的一种行为,是国家判断权的一个具体行使者。从这个角度讲,法官不是个人,法官是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不能把法官这个职业当做谋生的手段,至少不能单纯、完全的当成一个谋生的手段,他应该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神圣。事实上,在西方法治非常发达的国家,法官也不是社会中收入最高的,只不过相对让他们有一份高收入,过一种相对富裕的生活,有一种衣食无忧的生活环境,但他并不是收入最高的。所以,在中国目前的进程中,我们法官收入同样也不高,甚至与职业保障需求相比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在思想上单纯把法官这个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是很危险的,有可能会利用法官的权力寻租,获取法外的不正当利益。这样一来,于自己,于这个职业,于国家判断权的行使结果,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随着做法官职业时间的持续延长,会不断增强对这个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因为我在济南法院已经工作20多年,经手的案子也非常多。我与我爱人、女儿在街上散步的时候,经常会跟他们很自豪地聊天。我说这个大楼曾经有过一个什么样的案子,怎么怎么着,我们给他解决了。或者说,看到一个驰名商标、一个知名公司,我就会聊到,这个公司曾经在我们这有过什么案子。比如,济南有一个九阳豆浆,在国内的销售市场占的份额是比较大的。它在2000年发展的初期,刚进入市场的时候,豆浆机在国内就是处于领先的。假冒这个牌子的非常多,所以,我们知识产权庭曾经为它做了一系列的搞他人侵权的官司,在作出侵权判定的同时认定“九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加大了保护力度,促进了它的发展。所以,九阳公司对济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充满感激的。因此,用九阳豆浆机做豆浆的时候,我偶尔也会很自豪地跟我女儿说,这是当年我和我的同事们,通过给它维权,支持它的发展,让它能够它不断更新换代,给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

 

这虽然是一个很具体的例子,实际上,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职业自豪感。说明我们法官干活了,干的活是有用的,有用在哪儿呢?因为我女儿也是学法律的,我对她说,你们在法理教材中学的那些关系,在这里都展示出来了。我用九阳豆浆机的例子跟她说,这就是法与经济的关系。当然,法理教材中还有法与政治、法与社会、法与文化、法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看似很抽象的东西,事实上它会通过法官的职业运作,凝聚在一个个的个案当中。回过头来品味我们做过的案子,这一种自豪感实际上是内心油然而生的感觉,不是一种自吹自擂,它是一种职业的自豪。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要有一种信仰,要信职业,不能仅仅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事实上,从1995年我在人大硕士毕业之后,有很多可以去挣高薪的机会,我是可以跳槽的。现在想想还是很庆幸自己留下来了,守到今天也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的职业感觉。作为一名法官,通过个案的裁判、处理,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甚至于自然,都可以发挥一种良性的促进功能。当然,这个过程当中,我也看到了一些不当的裁判所起到的一种反向作用。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实际上都会随着我们职业生涯的延伸,进一步促进我们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如何当好一名法官,应该是一名法官在职业生涯当中,不断思考的东西,不同的年龄段可能有不一样的认识。但不管怎么认识,对职业的信仰是不可缺少的。

 

(三)信国家

 

第三层含义是信国家,对国家有一种信仰。这不是一个抽象的说教,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感情。刚才我提到,法官是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职业,他是国家机构的当然组成部分,不是自己。所以,行使判断权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国家运行社会治理机制的过程,是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这就是法理当中所说的,良法对社会有促进作用,恶法对社会有阻碍甚至反作用。实际上,法官的判断也存在这个问题,这个同法与经济、法与社会的关系都是一样的。从这个角度讲,作为一个职业法官,他要对我们的国家,应该有一种信仰,实际上也就是对我们民族发展的一种自信。他应该意识到,我们国家虽然问题很多,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自己去逐渐的解决这些问题。正因为有问题,才需要社会治理的存在;正因为有问题,才需要法官的存在。因此,法官认同法治和职业的前提,必须是认同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民族。在认同的基础上,要行使我们的职责,为国家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为法治早日成为国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做自己平凡岗位上的微薄贡献。

 

(四)信自己


第四层含义是信自己,对自己要有一种信仰。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一点?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值得尊重的,作为法官的个体也是需要首先自我尊重。没有一个自我尊重,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尊重;没有一种自我欣赏,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欣赏。比如,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就不要指望他对别人孝顺,对朋友尽心,也更不要指望他对国家、社会去尽心。所以,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应当先关爱自己,在关爱自己的基础上,再去关爱别人,关爱家庭,关爱国家。这都是相互联系的,应该有的思维。


我的一些同事往往被提拔之后,往往会说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我跟他们说,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是对的,但是同时别忘了感谢家人,感谢自己换句话说,只有我们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在信心的基础上对别人、对家庭、对组织、对国家有信心。包括我们学法律的人,只有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对法治有信心。我认为,这都是一种良性的关系。所以,基于这个角度,我认为要做好一名法官,必须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要信自己。为了信自己,只能不断地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如果办案子经常被当事人告得一塌糊涂,那就很麻烦。所以,信任自己、保持自信的前提,就是夯实我们在法学院的系统学习。在我的职业生涯当中,是在职读的硕士和博士,我是1985年从山东大学毕业后到法院工作,后来1992年考的人民大学的硕士,然后2005年又回来读的博士,2005年的时候我担任中院副院长已经5年多了。为什么我要回来?事实上,我就是基于一种考虑,就是要让自己有一个阶段性的,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机会。要给自己一种压力,不要和学术太远。作为一个法官,他不仅是一个法官,同时还应该是一位学者,我也在不断的向这个方面努力。


总起来说,从“信”的角度,我觉得要当好一名法官,就是做到“四信”吧,第一要信仰法治;第二要信仰职业,第三要信仰我们的国家,第四要信仰自己。

 

二、达

 

谈到达,严复先生在解释翻译要求的时候,他强调意思表达要准确、流畅。我认为,从法官工作角度来看,“达”,就是要做好“四达”。

 

(一)  达事实

 

第一,达事实。这是司法的一个基础。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它表现到每一个个案当中。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但从诉讼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事实上,这些年,全国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在探索、实践。按照诉讼的理论或者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满足于以法律事实为标准,也就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的事实,它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基于证据规则做出的心证。这个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治进程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的裁判如果是一味的按法律事实来认定、来做出的话,就存在着一种社会各界是否认同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官的判断是不需要首先考虑社会的理解和认同的,只要做出判断就可以了。但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当中,就像在法理学中所学的一样,法的发展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所以,法官在裁判当中,在秉承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基础的观念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尽可能向客观真实去靠拢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个案的裁判当中,作为一个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运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手段,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关的证据,尽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查明、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所以说“达事实”,在现阶段需要法官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去尽可能地寻找客观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但事实上,由于理念上各界的认识不同,导致在实践中确实给法官带来了一些困惑,甚至一些危险。我分管民商事审判多年,我一直主张我们的法官要尽可能的多想一想,如果能多走一步的话尽可能多走一步。比如民间借贷案件,针对的往往是自然人个人对个人的关系,很多时候当事人的证据存在缺失,以至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借款人说还了,出借人说没还。这种案子如果不查清案件真实仅凭证据规则推断很难服人。为此,测谎仪也被探索尝试用到了民事审判之中。

 

实践中也有一些经典案例。曾经有一个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二审的案子,一个说还了一个说没还,都说自己没有说谎。后来我建议试试测谎,业务庭一试,说谎的那一方临上战场的时候,经不住那个阵势,招了。当然,测谎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使用测谎,一方面可以瓦解说谎人的斗志,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法官的心证,强化我们的判断。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达,即“达事实”,这是做好一个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

 

(二)达法律

 

第二,达法律。作为一个职业法官,要系统理解法律,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要基于法律适用规则解释法律,然后做出相应的判断。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底。在这方面,在法学院系统学习过的学生往往都有很好的基础。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在进入法院之后,多数能够很快适应这一工作,适应法官裁判这一逻辑思维的过程。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长期的系统的研习,通过老师的指导,潜移默化的在思维中建立了一种规范的法律思维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受益终生的东西。我很欣赏一位哲人说的话,他说人这一辈子有两把钥匙,一个是思路,一个是方法。在法学院学习,并不在于背了多少法律条文,同时也不在于读了多少书,当然读得越多越有助于理解,但更重要的是,在读书、研讨、交流、辩论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思路和方法,这种思路方法就是法律人的一种职业思路和职业方法。所以,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从现在开始注意自觉地锻炼我们的思路和方法,这是最重要的。当然,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必须要有这种职业思路和方法,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好法官。

 

(三)达地气


第三个,达地气。俗话叫接地气。法学是一个人文学科,实际上是由哲学演化分支而来的,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司法的工作对象,当然也是人,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如果不懂人,不了解人,不研究人,不接触人,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律职业者,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一个法学专家,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官。所以,在一个法官的职业素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接地气,要注意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要具体在个案当中研究当事人,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学法律史的时候,古人所说的“五听”是很有道理的,是和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判断规则。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和人打交道,和各种人打交道。如果不会判断人,不会研究人,不会察言观色,就很难做出一个妥当的判断。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角度,要走出校门,尽可能多接触社会。这个环节是每个法律人都必须经历的,早经历,早受益。要理解中国当今的国情,理解某一地域的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把法律素养和社情,和当地的风俗有一个结合点。法言法语要讲,但是,和不同的当事人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说,这是法官很重要的一种工作方法。所以,一个好法官要学会接地气,达地气,要了解社会。这和医生要了解人体的结构是一样的,法学是研究社会关系的,医学是研究人体自然结构关系的,道理都是一致的。


2000年的时候,我们中院有一个老院长,他是区县委书记出身,但是对法院就有一个很准确的把握。他认为法院和医院差不多,法院的管理就应该学医院,法官就应该像医生一样。大家想想是不是这样?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就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就是要将法官与一般的公务员进行区分,有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标准,包括待遇。实际上,这是三中全会对于司法改革确立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所以,法官要想做好,就必须像医生一样,首先要了解所面临的工作环境、社会以及人和人之间各种不同种类、性质的关系的异同点,这一点很重要。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和经历,要用一辈子来修行。

 

(四)达各方

 

第四,达各方。即要通达各方当事人、各方主体。为什么要达各方?这和我们的工作性质有关。法官这个职业虽然要求法官要慎独,要守得住寂寞,不能够有过滥的交往,但是基于工作需要,他必须尽可能提升一种沟通协调的能力。要善于和人打交道,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要经得住表扬的话,更要有能力经得住批评;要能够经得住笑脸,但是更要经得住辱骂,甚至是侮辱和其他的一些伤害。这是法官在和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应有的职业素养。法官面对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有了矛盾纠纷,心是很难平和的,是不静的,是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燥的点到了爆发的程度,就随时可能在法庭上,在法官的眼前,在不应该爆发的时候爆发。所以,一个有经验的法官,要能够及时发现那些当事人的燥点和心结,及时予以疏导化解。因此,就需要沟通。沟通,是人很重要的素养。我硕士博士都在人大读的,人大及法学院有一种很好的风气,这种风气给我们一种很好的外在学习氛围、研究氛围和做人的指引。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想同学们在校期间一定要利用好。

 

从达的角度来讲我归纳了四点,作为一名法官,就是要善于通达事实、善于通达法律、善于通达地气、善于通达各方。通过这些方面,保证我们能有一个好的判断氛围,能有一个好的判断基础,能有一个准确的判断结论,能有一个被社会认同感越来越强的司法权威。

 

三、雅

 

谈到雅,到我这个年纪,说雅好像有点老。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是越老越值钱的。就像习总书记前段时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有一段脱稿的讲话。他说现在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到了五十一二岁,就让他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离岗。这些同志正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时候,就不让他从事法官这个职业,这不是浪费人才吗?所以,从总书记脱稿讲的话就能看出,党中央对司法职业的特殊性有了一个更准确的认知和把握。法官就和医生一样,事实上是越老经验越丰富的。因为他是把握人的,研究人的,是把握人的心理,处理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自然而然,越老经验阅历越丰富,对人的把脉越到位。也正因为如此,像美国的法官,在满足各种任职条件之后能够有机会初任法官时最年轻也是在45岁左右。咱们的,包括日本、德国这些国家的体制是比较年轻的就能当法官。但是,随之而来就有一个问题,年轻的法官到底应该怎么去做出自己的判断?

 

曾经有个案例,小夫妻俩牵着手跑到法院院长办公室告状,说他那法官怎么怎么不会办案,乱办案。院长一番了解后弄明白了。原来是小两口闹矛盾,赌气,男的说离婚,女的说离就离谁怕谁!两个人跑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处理这个案子的法官也是个年轻的。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是必须调解的,这是必经程序。这个年轻法官一看,这俩闹的这么厉害,赶紧先做调解工作。结果小两口谁也不同意调解,法官就让他们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法官通知他们到法院去,小两口手牵着手来到法院,结果一人领到了一份离婚判决书。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这个年轻的法官还没有把握夫妻生活的规律、特点。经常吵个架、拌个嘴啊实际上这也算是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过来人他就能够准确把握这个事情。面对这种情况,一个有经验的老法官往往会耐心地靠上做工作,有时候干脆让他们冷静上一段时间,这期间可能他们自己就和好了,想明白了不就行了吗。但是经验不足的法官,他就很难做出一种准确的判断。对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几个字的离婚标准,怎么去判断?这不是一个光记住这几个字就能解决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做一个法官,他是很难的。从职业需要看,“老”也应当是这“雅”的一个重要内涵。

 

严复先生从翻译的标准,将“雅”解读为文笔优美、富有文采。我想,作为一名法官,他的“雅”,是要追求这四方面的“雅”:

 

(一)  程序之雅

 

第一雅,讲程序。这是司法的基本手段。程序公正、程序正义,我想大家在脑子当中已经有充分的理念,我就不再多说。作为一个法官,实际上他不是个官,法官只有一种职责,就是按照法律的程序,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开庭的方式,实际上我认为这就叫开个会,开庭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开会。也就是组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之下,一块儿开个会。开会干什么呢?把双方争议的事儿弄明白,查清事实;把是非理清楚,分清是非。在这个基础上,要么达成调解,要么做出一种判决,就是做出一种判断,然后当事人回去该干什么就干什么。法官的工作,实际上就是这么一个过程。现代法治为什么要把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放到法院?是因为通过程序的设定,通过权力的规范,让法院和法官成为各界认为最不可能主动危害社会,最不可能主动危害人民权益的机构。

 

现代法治是从西方开始的。尤其以美国为代表的,为什么搞三权分立?最初的目标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约束政府,防止政府擅权,滥用权力来为祸百姓。美国人很惯常说我们不怕政府,我们有法官管着政府。但是谁管着法官呢?主要是制度和规则管着法官。就像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罗伯斯比尔先生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所说的一句话,他说,所谓刑事诉讼程序,无非是针对法官的私欲和弱点所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而已。我觉得这句话很经典,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同时也揭示了司法权的一个本质特点,它不是一种主动行使的权力,不是一个可以随意使用的权力。它有程序管着法官,有公开审判监督法官,包括判决要公开说理。像这些都是对法官行为的最基本的一个约束。正因为如此,司法才成为现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很重要的最后一个关口。所以,法官的一个重要的行为手段就是要讲程序,按程序办事,这是“雅”的第一个的内涵——程序之雅,也是一个法官最能够展示自己优雅之处的地方。有人形容法官是手持法锤的艺术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法官的庭审主持驾驭得好,就会给人一种行如流水的感觉。做一个手持法槌的艺术家,这应该是法官主持庭审所追求一个最高目标。

 

(二)  中立之雅

 

第二雅,讲中立。作为一个法官,要想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展示自己的中立之雅。无论是在民商审判、行政审判,还是在刑事审判中,都必须讲中立。尤其是去年以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后,咱们国家的法院审判、处理了一些大、要案,已经让大家看到了刑事诉讼的一种实质性变化。法官以中立的态度来主持庭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这都属于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揭示的是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司法应有的一种风范,也是法官之雅。法官一定要保持中立,我认为这是履行职责的一个很重要的行为规范。要保持中立,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很难,很多的时候由于法官一些行为细节的不注意,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一些误解。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当然这是前些年的事情,但是我经常用它来提醒我们的法官。我有一个同学是搞行政法的教授,他有一次代理了一个县政府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子,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原告是个人。我同学到法院去参加庭审。这个县法院的行政庭庭长正好是他的学生,一看老师来了,就像我们对老师一样,表示出了应有的尊重和热情,而且这种尊重和热情是发自内心的。在法庭上见到老师一番握手、寒暄之后,这个庭长转身出去了。过了一会呢,这个庭长又给他的老师端来一杯热气腾腾的茶水,放到了老师的面前。就像刚才建国老师给我端来这杯水一样。他老师很感动啊,揭开这个杯子盖在品茶的时候,瞄见了对方原告席上代理律师的一个举动,这律师起身离开了,因为还没有正式开庭,就起身离开了他的坐席。过了一会儿,这律师自己端了一杯水回来慢慢地、郑重地放在了自己的面前。

 

我同学回来跟我说,你看这个不注意真不行。大家想想,原告律师为什么会有这个举动?他事实上是一种无言的抗议,抗议你法官没有公平地对待双方,没有中立地展示应有的品格;批评你法官对被告代理人是这么的热情,对我原告代理人是置之不理。我同学跟我说了之后,我就感触很深。这就是一个法官他不自觉地忽略了自己的角色定位,光想着老师,却没有想这个时候自己是在法庭上,应该有一种中立的形象。时刻保持中立,我觉得这是一个法官的一种应有的行为之“雅”。这种“雅”可以展示在方方面面。比如眼神,法官在法庭上如果只看一方,不看另一方,这肯定会有问题的。再比如,法官如果只注意听一方说,另一方一说话就打断,哪怕是在另一方当事人说话啰嗦情况下,这样简单的打断也是不行的。当事人说话啰嗦、重复的,我们可以采取提问、总结的方法去引导,但不能简单的打断。 所以,作为一个法官他要会平衡,法庭的主持就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你必须兼顾双方。就是我在打断一方的时候,同时也别忘了,如果对方也有问题也要及时予以纠正,也要提醒。法官的眼神也非常重要。在眼睛看这一方之后,一定要让你的眼光再看到另一方。一个有经验的法官,他会用眼睛来表达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直视对方给对方的感觉是得到了尊重。我说话的时候你在看着我,你在听。如果不直视对方,光看一方或者光看自己的卷宗材料,那是不利于形成一种良性的沟通关系的。我前面提到,开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开会,大家想想开会,怎么能开好这个会,要调动各方与会者的积极性,要让大家都感觉到我参加这个会受到尊重了,受到应有的礼遇了,而且是我想发言的时候我得到机会了。因此,保持中立,这是法官之“雅”的很重要的一方面。讲中立当然就要讲平等,这都是相联系的。

 

(三)  平和之雅

 

第三雅,讲平和。作为一个法官,他的语言应该是有自己的特色要求的。声不在高,不能用高声展示或者显示权威,要给人一种不怒自威的感觉。怎么才能不怒自威?语言很重要,需要用一种非常平和的语气来主持庭审,调动各方,平衡各方。所以,当事人急,法官不能急,当事人如果有燥的苗头,要急的时候,法官要及时发现,进行疏解,不能让他积攒到爆发,这都是防患于未然的。

 

所以,语言的平和是第一位的,也是法官很优雅的,很讲究的地方。不能随意用呵斥,用高声去主持庭审。另外,用眼神也要到位。作为一个法官,该看的地方要看,而且要平衡的看,不能光及左不及右。作为一个法官,要旁顾左右,也不能忘了言他,这是“雅”一个要求。换句话说,既要旁顾左右,把握整个庭审的氛围,控制大的局面,也要注意关注一个具体点,控制住一个点的问题。所以,点、面在庭审中都是需要关注到的。还有一个是手势,也就是行为语言。行为语言对于法官来讲,也要善于应用。法官是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行为语言就是一种很重要的辅助手段。而且这种行为语言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帮助法官展示应有的风度,达到他想达到的目的。对于法官的行为语言,包括他, 的坐姿,当事人是很敏感的。如果法官看着外面,就像上课时学生看着窗外,老师虽然不说,但知道其心不在焉,“身在曹营心在汉”。因此,平衡基础上的一种全面的平和是很重要的。

 

(四)  良心之雅

 

第四雅,讲良心。良心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我们的祖训就是做人要讲良心。事实上,推进法治同样需要讲良心。我很欣赏西方的一句法言:普遍的良心是法治的基础,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当今中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关注道德,甚至宗教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支撑西方社会的支柱,我个人认为实际上有三个点,第一是市场,第二是法治,还有一个是宗教。宗教表现出来的人性道德的内化,是一种良心的规范。这是西方社会的三个不可缺少的支撑。

 

我们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法治。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构建良心道德这一社会基础。我们国家本来有很好的道德良心的社会基础。但这些年我们有点将这件事给忽略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构建有所缺失。事实上这应该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危险的因素。宗教在我们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发展应该是我们法治发展研究的需要关注的问题。既然我们法治的基础是良心道德,法官就必须讲良心。因此,法官的职业之术应该是一个良心之术,是一个仁慈之术。如果要是法官没有良心、仁慈,或者是不讲良心,那么这个法术就有可能成为祸害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觉得作为法官来讲,良心是非常重要的。

 

长期的职业生涯,使我对中国的司法有着坚定的信心,平常与学者、各界人士交流的时候,我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的大多数法官在大多数时候是有良心的,是秉持良心履行职责的。正如我们老祖宗说的,多数人都是讲良心的。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中国社会是有良好发展基础的,是大有希望的。我们的中国梦肯定会实现。我们要把个人的梦,融合到民族梦、国家梦之中,沉住气,尽好本分,健步往前走。我觉得这是我们应该的一种态度。

 

法官之“雅”,就是要做好这“四雅”。就是要发挥程序之雅,要展示中立之雅;传播平和之雅,更重要要秉承我们的良心之雅,要有一颗善良的心。法术就如同医术,也是一个良心之术。没有良心掌握了法术,也是一个危险分子。马航的飞机还没找到吧?现在很多的分析指向都是恐怖(袭击),但是还没有明确结论。如果真是被劫持,这些劫机者肯定是一些高水平的危险分子。实际上,如果一个法官不讲良心,就像培根所说的,他作出的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我们整个事业的源头,他为祸的绝对不是一个个别的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要秉承良心,一个做人的良心,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去从事这项职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雅术之意。

 

以上就是利用这段时间,从重新解读“信、达、雅”这三个字出发,完成王利明老师给我的任务。也从这个角度作一个切入点,把自己从事法院工作29年的一些积累以及所思所想和大家做一个沟通交流。肯定不全面,只是我一家之言。不同的法官对于如何做好一个法官,绝对会存在一些不同的认知,会有一些不同的关注点。我只是把我的关注点在这儿呈现给各位老师和同学。希望大家能够在评判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当然,在这个基础上,作为法官群体中的一员,也希望我们越来越多人大法学院的学弟学妹们,加入我们的行列,共同推动我们共和国的司法事业,推进我们的法治事业,尽快让国人过上以法治为基本生活方式的幸福日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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